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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式实施现场救护条例 立法破除“三不救”问题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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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于11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个专门为现场救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技能培训到规定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安装急救设备到施救者或可免责,为解决“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的“三不救”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点一:现场救护教育应从娃娃抓起

《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对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规划、教材编写、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登记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旨在提高重点人群现场救护意识和救护能力。

亮点二:公共场所应配置安装急救设备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简称AED)是完善和健全现场救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问题的重点环节。目前,我省现场救护设施普及率很低,公共场所配置AED非常有限,省会长沙市还不足50台,省内其他市州就更少。

对此,《条例(草案)》第十条对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建设标准、购置安装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省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亮点三:第一施救者或可免责

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顾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五条的立法精神,《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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