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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来源:监督协调处  编发:监督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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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广祥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从建设美好安徽和文化强省战略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地方立法保障、规划政策衔接、人才队伍建设和资源优化配置,深化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群众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同时存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习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的情况,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法缺乏深入了解、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各项保障职责。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站在坚定文化自信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原则和价值取向,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始终,认真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二是深化法律法规学习。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于91日起实施,各地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牢牢把握法定要求,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三是广泛开展宣传。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将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阵地作用,注重与群众文化活动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

二、依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一是补齐设施短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坚持将“群众需要不需要”作为最高标准,把公共体育和文化设施建在人民群众身边,科学设置服务开放时间,优化服务设施布局,更好满足公共文化需求。要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统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促进城乡文化发展一体化,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实现城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具有安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扎实推进省美术馆后续建设使用,认真做好省文化馆立项工作,扎实开展省图书馆提档升级工作,调度推动村级文化中心建设,力争年底前覆盖率达95%,并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实施,指导相关市县谋划建设一批“十四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二是加强标准化建设。要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根据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的要求,结合各地群众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健全完善地方具体实施标准,以县为单位推进实施。三是规范管理强化使用。要改变有的地方重建设轻管理、使用不足的现象,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突出使用效果,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项目和流程,引导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

三、依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是增强服务供给能力。要积极适应社会生活新变化和基层群众的新要求,深入研究不同区域、不同年龄段群体的文化需求,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要进一步改进服务模式,创新文化传播渠道,推广“图书馆+书店”融合的新型业态,形成“市民读书,政府买单”模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能力。二是加大供给力度。要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继续组织推进“送戏进万村”“乡村春晚”等乡村文化品牌,加快策划实施一批民生分量重、社会关注度高、边际带动性强的公共文化项目。要深化文化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经验做法,改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增加产品和服务总量,使公共文化服务成为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的重要推手。三是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要对接国家“十四五”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编制,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申报、建立一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要结合长三角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一卡通”,进一步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要继续完善安徽文化云平台建设,适应技术发展、使用习惯变化,建立优质数字文化服务推广激励机制,扩大数字服务覆盖面。要加强公共文化管理数据、服务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借鉴先进经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据开放应用。

四、依法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一是加大资金投入。要按照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所必需的资金,研究调整提高现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结合绩效拨付,保障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和运行。要健全公共文化投入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省级公共文化资金转移支付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有力举措,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形成政府财政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二是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公共文化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发展群众文化辅导员队伍,推进文化志愿服务,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要依托文化馆、图书馆联盟等,面向基层文化队伍,开展业务指导、活动辅导,逐步提高文化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深化改革创新。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确定的公共文化领域重点改革任务,深化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决策、执行、民意表达和监督机制,并适时向基层延伸,推动基层文化共治。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工作机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群众需求反馈、信息沟通、第三方评价等制度,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创新绩效考核方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测,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对服务质量好、公众满意度高的公共文体机构的激励机制。四是深化区域合作交流。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以及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推进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加强业务交流与互鉴,推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要立足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坚持优势互补、以高带低,推动建立长三角及省内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互联互通机制,丰富服务内容,扩大选择范围,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2020927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谢广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检查组,于84召开动员会,部署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检查。随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沈素,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广祥、李明分别带队,赴合肥、淮北、宿州、六安、芜湖、铜陵等6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亳州等6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深入不同层级、多种类型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实地检查法律宣传贯彻实施情况,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下面,受省人大常委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将执法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职能部门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坚持把该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公共文化设施数量逐年增加,一些地标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相继落成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

(一)积极落实政府各项保障职责。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方向和指导方针,明确了政府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责任以及标准制度、协调机制、管理体制。目前,省政府已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推进均衡发展、加强服务供给、强化保障等重点任务,并对服务项目、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要求。执法检查组所到的各市(县、区)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服务目录,明确服务范围、内容、数量等,形成了既上下衔接又职责明晰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体系。

(二)持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列举了16种公共文化设施,规定了政府、社会、管理者和公众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建设依据,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布局及选址原则。近年来,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省美术馆已基本完工,省文化馆新馆正在推进立项,市级“三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县级以上免费开放公共文化场馆364个,建成乡镇文化站1437个、村级文化中心16806个,其中一批条件较好的村级文化中心发挥了“活跃一方文化、幸福一方群众”的积极作用。许多地方还将民俗馆、阅读空间等文化服务设施,与游客服务中心相结合,挖掘文化遗存,丰富旅游内涵,推进文旅融合。同时,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10家公共图书馆、8家文化馆、11家博物馆已完成组建理事会。

(三)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围绕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了包括制定和发布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目录,完善管理、监督、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优秀公共文化产品提供和传播,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促进城乡、区域和人群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等内容。近年来,政府及时制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以活动为抓手,以农村为重点,推动城市优质文化资源和服务向农村地区流动,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每年开展文化下乡、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组织“好戏大家看”“文化扶贫携手小康”“非遗过大年文化进万家”“百团千场等巡演巡展,以轻骑兵、小分队形式进基层、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针对公共文化服务点多、线长、面宽的特点,注重发挥省级馆带动作用,组建全省三馆一院行业联盟(公共图书馆联盟、文化馆联盟、博物馆联盟、书画院联盟),通过品牌联创、活动联办、培训联做、场地联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有效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向贫困地区倾斜。

(四)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从落实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参与、加强队伍建设和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等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具体保障措施。实施政府采购“送戏进万村”,在全国率先以县为单位集中采购,改变以往将看戏经费直接转移支付到村的做法,6年累计送戏12万多场,确保每村每年至少看到1场有质量的戏。积极培育基层文化力量,着力加强民营院团建设,目前全省登记在册民营院团3900多家,数量全国第一,从业人员6万多人;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文化岗位,招募了2860多名村级文化协管员(文物保护员);利用全省300多处非遗展示馆,推动700多名传承人与3500多名乡村中青年结成师徒对子;实施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发展群众文化辅导员16000多人。着力提升应急服务能力,针对今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及时关闭公共文化设施,同时坚持“闭馆不打烊”,积极开展数字阅读、线上展览(演)、云上课堂、在线培训等专题服务600多场,提供数字资源总量超过1000TB(相当于20万部高清电影),总访问量5000多万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法缺乏深入了解、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一)建设管理有待进一步统筹推进。一是思想认识仍需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条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服务目的和提供内容,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仍存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等情况,没有深刻认识到公共文化对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作用,尚未真正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政府责任摆在应有的位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不够主动、措施不够有力。二是资源配置不够平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进行。检查中发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差距依然明显,面向农村居民的服务种类偏少、数量偏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较弱,面向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偏少。三是设施建设仍有短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检查中发现,国家相关标准提高后,相应政策跟进不够及时,一些省级场馆年财政拨款不足、馆舍面积不达标,导致降格滑档,如省图书馆在2017年国家评估中由一级馆降为二级馆(一级馆标准为5000万元/年、4.5万平方米,省图书馆为3585万元/年、3.69万平方米)。有的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部分市县还存在没有图书馆、文化馆等基础公共文化设施的情况,全省现有村级文化设施总体标准不够高,近70%的村只是达到最低标准,仅解决了“有没有”问题。四是使用效率偏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检查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硬件建设、忽视效能发挥的问题,一些单位和学校内部的文体设施没有充分“盘活”,向社会开放度较低,利用率不高。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虽然建成率较高,但不少设施功能还不够完善,建设和管理质量都有待提升,有些基层站点只是满足于应付上级布置的常规工作,结合各自特点和群众需求创造性的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和特点的亮点工作较少。

(二)服务供给有待进一步调整优化。一是部分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检查发现,制定公布的公共文化基本服务目录存在照搬标准、“上下一般粗”的情况,没有因地制宜进行细化。部分市县尚未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二是社会参与仍需重点引导。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检查发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市场服务主体的比例不高。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种类、渠道不多。大部分公共文化机构仍存在惯性思维,仅限本机构资源开展管理和服务,面向社会开放办馆的意愿和动力明显不足。社会资本对公共文化服务较少关注,能够承接相关服务的优质文化类社会组织、文化企业不多。三是服务内容针对性不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检查发现,文化的发掘、创新及展示不够,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相对较少,可展示和体验的品牌项目不多。农村地区文化惠民工程主要是送电影、送戏曲、送歌舞到基层,绝大部分都是“配菜式”服务,由政府统一安排、统一形式和内容,服务形式比较单一,与群众实际需求有出入,不能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服务效果不尽人意。各地老年大学数量奇缺,难以满足广大老年群体的文化生活需求。四是数字服务能力有待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检查发现,目前各地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仍是“各自为战”,多侧重以传统服务内容数字化为代表的资源建设、以线下活动线上直播为代表的宣传推广、以向基层场馆配发接收设备为代表的硬件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思维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运营方面,尚未出现具有互联网“基因”深受群众用户认可的“头部”应用,面向青少年群体的传播力、渗透力依然不足,线上服务的丰富性、吸引力、知晓度有待提升。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公共文化场馆(站)相继关闭,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及其服务功能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端等科技手段提供文化服务。

(三)要素保障有待进一步强化提升。一是投入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第四十七条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检查发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长效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绩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现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一直还是国家财政拨付的标准(市级馆每年50万、县级馆每年20万、文化站每年5万),已执行近10年,难以维持基本运转。有的村文化中心缺少管养经费,设备缺乏更新,难以有效开展活动。二是基层队伍仍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检查发现,各级普遍存在着公共文化人才缺乏的客观困难。目前,部分市、县馆存在编制少、人手少、人员老化、服务不够到位的情况,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处于“兼职多、专职少,老人多、新人少,外行多、内行少”的状态,村级文化中心大都由村干部兼管,由于精力有限、专业局限,文化活动难以组织。三是监督考核不够有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检查发现,公共文化服务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情况,协调统筹公共文化资源难度较大,开展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强,考核评价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一些市县还存在未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的情况。

三、几点建议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承载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重大使命。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原则和价值取向,全面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今年9月施行的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扎实推进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使法律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享受得到的文化福祉。

一是深入开展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要站在坚定文化自信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贯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始终,认真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人民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二要深化法律法规学习。各地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深刻理解一法一条例,牢牢把握法定要求,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使其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人民群众享用公共文化服务的准绳。要加强学习培训,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并结合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加强与各级党校的合作,重点做好县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文化工作者的培训,切实提高学法、用法的意识和水平。三要广泛开展宣传。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将学习宣传一法一条例纳入普法工作规划,重点宣传一法一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要充分运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方式进行持续报道,营造声势,形成热度。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充分发挥阵地作用,与群众文化活动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不断增强一法一条例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依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标准化。一要补齐设施短板。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十四五”规划,统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促进城乡文化发展一体化,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实现城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具有安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扎实推进省美术馆后续建设使用,认真做好省文化馆立项工作,调度推动村级文化中心建设,力争年底前覆盖率达95%,并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实施,指导相关市县谋划建设一批“十四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建设标准。二要加强标准化建设。要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根据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的要求,结合各地群众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健全完善地方具体实施标准,以县为单位推进实施。三要规范管理与使用。要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项目和流程,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等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引导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

三是依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质量。一要增强服务供给能力。要积极适应社会生活新变化和基层群众的新要求,认真开展公共文化需求调研,全面深入了解不同群体文化需求的特点,实现精准服务。要进一步改进服务模式,创新文化传播渠道,推广“图书馆+书店”融合的新型业态,形成“市民读书,政府买单”模式,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能力。二要加大供给力度。要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继续组织推进“送戏进万村”“乡村春晚”等乡村文化品牌,加快策划实施一批民生分量重、社会关注度高、边际带动性强的公共文化项目。要完善引导激励机制,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创新供给模式,深化文化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经验做法,改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增加产品和服务总量,使公共文化服务成为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的重要推手。三要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要对接国家“十四五”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编制,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申报、建立一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要结合长三角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一卡通”,进一步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要继续完善安徽文化云平台建设,适应技术发展、使用习惯变化,建立优质数字文化服务推广激励机制,扩大数字服务覆盖面。要加强公共文化管理数据、服务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借鉴先进经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据开放应用。

四是依法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到实处。一要加大资金投入。要按照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所必需的资金,研究调整提高现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结合绩效拨付,保障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和运行。要健全公共文化投入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省级公共文化资金转移支付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有力举措,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形成政府财政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二要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公共文化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发展群众文化辅导员队伍,推进文化志愿服务,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要依托文化馆、图书馆联盟等,面向基层文化队伍,开展业务指导、活动辅导,逐步提高文化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三要深化改革创新。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确定的公共文化领域重点改革任务,深化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决策、执行、民意表达和监督机制,并适时向基层延伸,推动基层文化共治。要持续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创新探索,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工作机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群众需求反馈、信息沟通、第三方评价等制度,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创新绩效考核方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测,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对服务质量好、公众满意度高的公共文体机构的激励机制。四要深化区域合作交流。要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推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和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以及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召开工作年会、组建联席会议、服务联盟、编制发展报告等形式,定期汇总我省公共文化服务概况、创新经验和相关数据,加强业务交流和互鉴。要鼓励通过共同举办、邀请参加等形式组织开展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品牌活动,集中力量推动优质服务资源流动、服务共享。要立足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坚持优势互补、以高带低,推动建立长三角及省内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互联互通机制,丰富服务内容,扩大选择范围,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

同志们,加强执法检查,树立法治权威,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担当尽责、砥砺奋进,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不断提升文化治理水平,持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着力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贡献更多力量。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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