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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于12月1日实施 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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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12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45条,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等明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旨在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对政府数据、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进行了明确,《条例》中所称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条例》中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和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所称的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条例》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对于政府数据管理,《条例》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

  根据《条例》,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其中,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其中,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条例》还明确,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数据资源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机制,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构建农业、工业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府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在数据安全方面,《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开放政府数据前,应当对拟开放的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贵州省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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