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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大聚焦“小切口”推动地方高质量立法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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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服务中心大局,聚焦群众关切,从芜湖实际出发,以“小切口”入题,积极探索立法新举措,着力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注重完善机制,把准“方向”。坚持开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经市委同意后再组织实施,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都及时报请市委决定。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统筹安排项目征集、立项论证、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审议修改等工作。精心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将电梯安全管理繁昌窑遗址保护15项纳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先后制定出台7部地方性法规。二是坚持依法立法。获得地方立法权伊始,制定出台了《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完善了立法调研、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批准、公布和解释等各环节的制度规范。建立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制度,探索建立了“两审三表决”、法规草案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科学合理、衔接顺畅的工作流程。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先后聘请法律咨询专家28名,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4个,在全省建成首个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健全立法协商、公开征求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等制度,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听取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几年来,举办立法调研、咨询、座谈、征求意见60余次,收集对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千余条,使立法工作更接地气、顺民意。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立法,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分别委托高校法学院、律师事务所起草,保证了法规科学合理、合法合规

服务中心大局,力求“及时”。始终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局工作中来思考、来谋划,做到跟进及时、保障有力,扛得起市委交付的任务,对得人民群众的期盼。一是精准选题准确把握新时代芜湖改革发展立法需求,用好有限的立法资源。针对城市规模快速扩大后,城市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城市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提上立法议事日程,用法律的形式对城市治理进行细化规范。二是急需先立。坚持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先立什么法。针对城市老年化程度高、养老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制定《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从立法层面破解日益凸显的居家养老矛盾,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民生改善。为配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按照市委要求,及时开展文明行为立法促进工作,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的成果。三是小切口、不重复。进一步转变立法理念,注重“小而特”、“少而精”的立法,突出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性规定。制定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时,考虑到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涉及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管理,因而只对燃放环节作出规定,着力解决禁放、限放问题。在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已有详尽规定,将着眼点放在安装和维保环节,增强了法规针对性、有效性。

彰显地方特色,确保“管用”。始终把地方立法与芜湖实际相结合,既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更具生命力。一是突出地域性。立法初始就把突出地域性作为前提条件。铁画是芜湖民间文化艺术代表,其锻制技艺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大常委会将《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定为第一部实体法项目,既满足现实需要,又彰显市情特色。二是突出时代性。结合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以及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把垃圾分类等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具有鲜明感召力、体现文明进步的文明行为纳入倡导、鼓励的范围,将滥食野生动物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成为城市顽疾、严重影响文明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为纳入重点治理的范围,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体现了新时代文明创建特色。三是突出实践性。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吸收在相关领域已经采取的被群众广泛认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制定《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时,将电梯监管信息化和网格员巡查制度等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好政策,形成制度体现在条例法条中。在制定《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时,对持续开展的“好人成名人”活动、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固化提升为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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