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省外人大>内容详情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0-11-06  
【字号:

       近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吹哨人”制度写入地方法规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该市将“吹哨人”制度写入条例。

      《条例》要求上海市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综合监测平台,构建包括医疗机构,药店,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进口冷链食品储运、加工、销售企业,交通枢纽等单位和场所的监测哨点布局,依托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明确不同类型公共卫生事件的触发标准,汇集、储存、分析、共享相关部门的监测信息,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对获悉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接到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汇总分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按照规定流程与时限进行报告。

  同时,上海市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结果和疾控机构的报告,开展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上海市对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您是本站第15112697位访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0500551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379号
总值班室电话:0551-6360823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