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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慈善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来源:监督协调处  编发:监督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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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慈善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明波代表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慈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慈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义务,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提升慈善服务水平、规范慈善监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慈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但当前我省还存在慈善氛围不够浓厚、慈善组织数量偏少、促进措施落实不够、监管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慈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和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持续加强慈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发展慈善事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要充分认识慈善事业是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慈善活动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方式,《慈善法》是促进社会互助、加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法律。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安徽慈善宣传周”等契机,突出执法部门和主流媒体责任担当,发挥慈善组织和新媒体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慈善法律法规宣传。要以慈善服务实践为主要方式,把慈善活动作为最好的普法载体,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行善。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营造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的氛围。

二、着力加大慈善组织培育力度。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指导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服务慈善项目。要发挥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基金会的骨干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培育壮大慈善组织。要加大对慈善组织正面典型的宣传,落实对慈善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的激励措施,积极应对舆情,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向全社会传递正能量。要加快慈善人才培养,加强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慈善专业化人才阵地建设,探索各类院校与行业组织、专业慈善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培养慈善专业人才的发展模式。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定要求、市场规律且具备激励作用的阶梯式薪酬待遇标准,健全职业评价体系,提升慈善行业人才吸引力。

三、努力完善慈善促进支持举措。要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用地、金融等促进措施,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针对部分慈善组织办公和活动场所困难等问题,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公共场所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上细化支持举措。要依法落实慈善表彰制度,建立全省性的激励表彰机制,参照“中华慈善奖”的模式,从政府层面设立慈善奖项,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要对获得等级评估的慈善组织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发挥引导、带动、示范作用。要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传授慈善知识,开展慈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乐善好施的义行善举,树立法治慈善、道德实践的观念。

四、不断健全监管和服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强化部门合作,推进民政和有关部门的常态化信息共享,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的工作格局。针对监管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等现状,充实民政部门慈善工作力量,适应慈善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职责要求。要加强慈善信息公开,督促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使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慈善活动开展、财务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相关信息公开透明,打造阳光慈善。要严格落实对欺诈、骗捐、侵占慈善财产等行为的处罚,保护捐赠方的合法权益。要推动建立慈善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927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明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7月至8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现在,我受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将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早在去年底,社会建设工委就对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及时上报常委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法检查列入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上半年,社会建设工委与省民政厅等单位一直密切联系,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沈素在年初和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执法检查通知时,都提出明确的检查要求,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国权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常委会副主任刘明波直接指导执法检查工作。710,省人大常委会第65次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方案。728,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宋国权、刘明波、李明3位副主任分别带队,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6位全国人大代表、12位省人大代表参加,赴6个市开展执法检查。

总体来看,此次执法检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坚持依法检查。在程序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检查。在内容上,紧扣《慈善法》12112条和《实施办法》37条条文,梳理出10个方面的重点,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7个方面细化提纲,作为检查重点内容。在检查中,坚持问题导向,看法律法规具体条款是否落实、是否完善,检查组要求座谈汇报重点反映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没有紧扣法律法规条款的,要求重新报送相关材料。

(二)扎实开展动员培训。把开好动员培训会作为执法检查的基础。会前精心准备,编印了参阅资料和动员会材料,供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学习参考。会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等单位和群团组织、慈善组织共计13家参加会议作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刘明波副主任作了动员讲话,副省长张曙光代表省政府作了表态发言。会上还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三)拓展检查覆盖面。7月份以来,我省遭遇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防汛形势持续严峻,执法检查组认真研判,克服困难,择时检查,最终赴蚌埠、阜阳、滁州、马鞍山、宣城、池州等6个市开展检查。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了合肥、淮北、淮南、安庆等4个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执法检查。全省60%以上的市均被纳入检查范围,既较为全面地了解慈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又结合了解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期间慈善活动作用发挥情况。

(四)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此次执法检查除赴相关市召开汇报座谈会,实地调研、个别走访,听取意见建议以外,还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执法检查要求,检查方式更加多样。一是认真进行数据统计。对全省和16个市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数量等有关数据进行摸底上报。二是精心组织蹲点调研。856日,在省本级100家慈善组织中,选取安徽仁爱公益基金会、安徽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不同类型的2家组织蹲点调研,实地了解慈善组织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情况。三是随机进行抽查检查。819,在合肥市7家慈善组织中随机抽选了合肥宝业救助特困群体基金会、合肥合源公益基金会了解情况。四是适时开展问卷调查。检查组提前做足功课,赴部分慈善组织前通过调查问卷和材料简介了解其基本情况,并在有关基金会捐赠名单中按年份随机抽取若干受益人,核实受资助情况。

二、贯彻实施慈善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和做法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慈善事业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加强对慈善事业的领导,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助力脱贫攻坚、应对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加大《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实施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慈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义务,全省慈善组织稳步发展,慈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慈善监管日益规范,慈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一)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日趋完善。201812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在省级地方立法层面领先于中部各省。201911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细化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完善了志愿服务促进措施。《安徽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明确,要“支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等进村入户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滁州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合肥、亳州、安庆、淮南等市均制定相关文件。《实施办法》《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为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慈善事业发展初具规模。一是依法启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社会组织33671家,其中登记业务范围属于公益慈善领域的组织3026家,慈善组织287家,获得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66家。二是努力推动募捐和捐赠金额逐年增加(见表1)。阜阳市积极搭建慈善平台,先后成立妇女儿童基金会、王家坝“双失儿童”基金会、阜阳一中教育基金会等8家慈善公益基金会,共接受社会捐款9304万元。三是积极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实践。落实《慈善法》第44条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加强监管窗口指导,鼓励有关信托公司担当社会责任,在前期探索公益信托积累大量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成立慈善信托。2017年,安徽国元信托公司设立“国元慈善信托”,为我省首单慈善信托产品。截至目前,全省共有9单慈善信托产品成功备案,财产总规模3990万元。

1  20162019年全省社会组织募捐捐赠数额

单位:亿元 

               年份

类型

2016

2017

2018

2019

募捐数额

1.2

1.35

1.41

1.53

捐赠数额

1.4

1.5

1.63

1.9

(三)慈善服务活动蓬勃开展。一是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19年末,我省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名登记注册的志愿者数量约为1040万人,共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396家,在单位和社区内部成立志愿服务队3.3万个,志愿服务站点总量达9845个,为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坚实组织保障。阜阳市实名注册志愿者近143万人,位居全省第一。二是助力脱贫攻坚的引领作用不断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开展助力脱贫攻坚“百社进百村”活动,即组织动员100家左右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与100个左右深度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助力结对村实现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以全省社会公益服务“十百千”工程为抓手,链接慈善组织资源,支持开展60余个群众急需、示范意义强、具有一定创新性、先导性的社工和志愿服务项目,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工机构在助力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三是民间公益力量活力迸发。实地检查发现,部分民间社会公益组织秉持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市民所需,探索“造血式”慈善,持续开展的慈善服务活动逐渐成为当地的慈善特色品牌。蚌埠市整合民间公益力量,38家公益协会、30余家单位和企业参与成立蚌埠公益联盟。马鞍山公益善食馆100位爱心股东以“永不分红、永不退股、盈利公益、亏损自负”为原则,将善食馆全部利润用于助老、助残、助学、救灾、帮困等慈善服务项目。宣城市青年志愿者爱心车队开展“绿丝带—爱心送考”、失物招领志愿服务、3030303宣城综合便民服务等项目,为群众提供可持续的志愿服务。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街道凤凰社区是全国最美志愿服务社区,该社区慈善超市多年来为辖区弱势群体提供爱心帮扶。

(四)慈善促进措施不断落地。一是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政策。2017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体系。二是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明确企业扶贫支出(包括资金和物资)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要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民政厅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台相关通告,审核汇总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慈善法》实施以来,共计287家社会组织通过审核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力地规范和激励了爱心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2016年以来,全省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和捐赠支出额数量逐年增长(见表2),减免税额近8亿元。

2  20162019年全省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数量及捐赠支出额

年份

类型

20162015

2017

2018

2019

合计

户数(户)

1418656

2185

2922

4215

11396

金额(亿元)

5.092.09

6.28

6.37

10.4

30.23

注:括号内为2015年捐赠在2016年汇算申报企业户及金额

其中,2019年以来,享受扶贫捐赠税前全额扣除企业1798户,扶贫捐赠税前扣除额3.89亿元。三是加大宣传弘扬慈善文化。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律法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精心组织民政部门将《慈善法》学习宣传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内容。在宣传普及方面,结合“中华慈善日”“安徽慈善宣传周”“民政大讲堂”“全省慈善事业法律知识讲座”“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采取教学、研讨、座谈等多种方式,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广泛宣传;结合制定我省《实施办法》,立法执法同步宣传;结合案例,制作慈善法专题宣传视频《徽慈善》,生动、形象地普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和“慈善信托”等慈善法知识。马鞍山、宣城、池州等市落实《实施办法》规定,将慈善文化长效机制建设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淮北市积极发动慈善组织参与文明城市问卷调查。四是着力推进学校慈善教育和人才培养。把慈善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指导各地把慈善教育融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等学科教学中,传播慈善文化理念、培养志愿服务精神。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的意见》,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34所本专科高校开设社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学、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慈善相关专业点55个,每年毕业生近3000人,在校生约10000人。中等职业学校共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智能养老服务等7个相关专业42个专业点,开设相关专业点学校覆盖全省14个市,共有在校学生3200人。部分高校从多视角、多维度出发,开展了大量的慈善课题研究,共出版论文19篇,著作2本,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五)慈善监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一是依法开展年检年报和等级评估。完善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全部实行网上年检年报,安排专项经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等级评估工作,有效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将获得3A以上等级的慈善组织信息提供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增强评估结果的运用效果。二是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引导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信息网、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及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在“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开设“投诉举报”专栏,受理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举报投诉,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确保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省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筹资平台作用,开展慈善募捐和人道救助活动,连续三年项目执行透明度均达到100%,居全国之首。三是依法开展执法监督。通过组织培训、走访调研、电话询问、约谈、暗访等方式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行政约谈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按期整改到位,对多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僵尸组织”依法给予撤销登记处罚。2016年以来,我省民政部门共开展7次针对慈善组织的行政执法,其中省本级6次。

(六)慈善在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中的救助作用凸显。一是助力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引导全省慈善力量按照防疫工作总体部署,依法有序开展活动。依托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为具备资格的慈善组织针对疫情防控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导全省慈善组织迅速行动,努力拓展疫情防控所需款物募捐渠道,积极引导爱心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畅通海外捐赠,符合要求的17家慈善组织疫情期间共接收境外捐赠物资约161万件。对定向捐赠的到账资金,第一时间按照捐赠方的意愿拨付到指定单位,使善款能及时高效使用在疫情防控一线。据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全省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资金总额约6.7亿元。二是助力防汛救灾工作。今年我省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以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有序参与防汛救灾。认真做好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对捐赠工作的关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防汛救灾工作。池州曙光公益救援队先后参加2019年利奇马台风宁国救援、2020年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抗洪抢险和社会救助、青少年儿童案例培训等各类活动800余起。慈善力量逐渐成为政府统筹应对重大公共事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

三、慈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慈善法》颁布实施4年多和《实施办法》出台1年多来,我省依法治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法律法规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慈善组织培育不够。一是总量偏少。我省现有慈善组织287家(其中省本级100家),占社会组织的0.85%,慈善组织在长三角地区数量靠后(上海市447家,江苏省542家,浙江省938家)。全省有7个市的慈善组织数量和16个市获得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数量都还是个位数。二是发展不平衡。表现在市与市之间的不平衡,六安、安庆、芜湖、滁州、铜陵5市的慈善组织数量占16个市的50%以上,有的市慈善组织数量与当地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如省会合肥市慈善组织仅为7家;有的市还没有获得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层慈善组织发展不足,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没有实现慈善协会(工作站)全覆盖(见表3)。三是登记认定积极性不高。慈善法第8条、第9条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规定和应当具备的条件,第10条规定了《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如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是实践中,慈善组织认定对很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吸引力不大,登记认定门槛和要求较高,而给予慈善组织的支持性政策还不够。四是活力不强。部分慈善组织规模较小,组织力量相对薄弱,面临资金、场地、人力等多方面困难,有的在募集资金时思路不宽、渠道狭窄、方法单一,缺乏稳定的资金支持。有的慈善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过高,其组织机构、管理理念长期得不到改善创新。还有的慈善组织除了获得免税资格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自身也没有“造血”功能的慈善项目,慈善服务难以持续开展。

全省各市社会组织及慈善组织相关数据统计表

市(地)

现有社会

组织数量

慈善

组织数量

获得募捐

资格的组织数量

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的组织数量

合肥市

5187

7

2

5

淮北市

1166

8

1

2

亳州市

2034

9

0

0

宿州市

2058

6

3

2

蚌埠市

1768

7

2

3

阜阳市

2466

10

2

0

淮南市

1621

10

8

0

滁州市

1798

17

3

5

六安市

2726

24

5

8

马鞍山市

1246

9

5

2

芜湖市

2300

18

3

2

宣城市

1825

10

1

10

铜陵市

895

15

3

8

池州市

1220

6

4

2

安庆市

2480

21

3

5

黄山市

1379

10

1

1

省本级

1502

100

20

94

合计

33671

287

66

149

(二)慈善活动组织协调机制有待完善。《慈善法规定了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赋予其具体职责。《慈善法》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7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检查发现,上述条款的落实仍然不够。一是信息共享机制不畅。慈善事业需要多部门共同推进发展,慈善法律法规涉及民政、财政、税务、教育、应急管理、银保监、扶贫、社会团体等诸多部门和有关方面职责。目前在税收优惠、用地优惠、慈善人才培养与输送、慈善组织帮扶项目与贫困群众需求有效对接等方面,相关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衔接,存在信息不对称、现有优惠政策不能完全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二是部门权责不够清晰。《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慈善服务活动,但实践中存在部门之间工作对接不够顺畅,责任边界不够明晰等问题。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防灾减灾救灾职责,但相关机制还未理顺,的关系还存在交叉、空白,协调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救援的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应急部门还未建立专门的救灾物资仓库,在管理慈善救灾物资方面还存在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慈善促进措施落实拓展仍需加强。《慈善法9章专门规定了15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实施办法》第171821222526条等条款也在完善慈善促进措施上作了具体规定。检查发现,部分促进措施贯彻落实还不够到位。一是慈善宣传还不到位。总体来看,慈善法律法规、慈善知识、慈善活动的社会普及和群众知晓度不够高,人人做慈善,行行可慈善的氛围尚未形成,慈善事业缺乏经常性、常态化、持续性的深入宣传。二是慈善扶持促进措施落实还不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小,未形成政府购买慈善服务需求清单,民间慈善机构与政府背景机构获取购买服务的差距较大用地、金融政策、提供场所和便利等方面支持不充分;慈善表彰制度落实不够,全省性的激励表彰机制尚未建立,给予评优慈善组织的奖励支持不够,未能发挥其先进示范作用;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慈善理论研究还没有广泛实施等。三是税收优惠政策较为保守。目前,税收激励政策适用范围小,仅限于可以出具有效证明的少数慈善机构,税收优惠渠道不畅通,很多日常、小额和地区性的捐赠无法享受到对应的优惠。其次,激励慈善捐赠的扣除力度低,企业慈善捐赠除特定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外,其他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额内扣除,且未扣除部分也只允许结转3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且不能向后结转等。

(四)慈善监督监管能力有待提升。《慈善法9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慈善法》中有53处涉及到民政部门职责,监管和执法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全省各级慈善工作管理机构建设相对比较滞后,人员力量配备不足,与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不相匹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和执法的效率。《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检查发现,互联网个人募捐越来越普遍,但《慈善法》未对个人募捐作出具体明确规范,不利于互联网慈善监管。

(五)慈善专业人才匮乏。慈善活动涉及项目策划、募捐、运行、财务审计等多个流程,对专业人才提出更高要求。检查发现,部分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专业性不强。同时,慈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不配套,导致慈善组织留不住相关专业人才,大部分慈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偏低,没有职业晋升和自我提升的空间。《慈善法》第88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生实训基地。目前我省高校设置慈善相关专业的院校虽然不少,但对课程、教学、考评等还未形成统一认识,许多慈善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其他工作。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慈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慈善法》是促进社会互助,加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法律,慈善事业是利国利民的事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别是结合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完善慈善事业制度的要求,贯彻实施好慈善法律法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慈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力度。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慈善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慈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弘扬慈善文化,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行善。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让慈善氛围越来越浓厚,慈善意识越来越普及,形成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培育力度,促进慈善组织发展。一要加大慈善组织培育引导力度。要优化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积极动员有实力、有热心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指导慈善组织不断创新慈善服务项目和载体,持续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二要加大对慈善组织正面典型的宣传。既要依法引导慈善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促使他们不断提升应急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动员能力,持续推进信息公开,又要大力宣传慈善事业发展的正面典型和积极贡献,加大对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的激励,积极做好舆情应对,树立慈善事业健康向上的良好形象,维护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向全社会传递正能量。三要加快慈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慈善专业化人才阵地建设,在顶层设计、培养方案、课程研发、师资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下功夫。探索各类院校与行业组织、大型慈善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培养慈善专业人才的发展模式。完善慈善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健全职业评价体系,拓宽职业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提升慈善行业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建立健全符合法定要求、市场规律且具备激励作用的阶梯式薪酬待遇标准,解决慈善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总体偏低的问题。

(三)进一步履职尽责,统筹部门联动协作。一要坚持问题导向。省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法律法规中的法定职责,制定贯彻实施慈善法律法规的工作方案,逐个条款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完成时限。要加强对影响法律法规实施问题的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推动法律法规更好地贯彻实施。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二要推进信息共享。建立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慈善事业会商、调研、联动、督导、评估等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的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落实促进措施,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依法购买服务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二要加快落实《慈善法》第84条和《实施办法》第21条关于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规定,支持慈善力量更好助力脱贫攻坚。三要落实《慈善法》第89条和《实施办法》第26条关于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的规定,针对慈善组织反映强烈的办公和活动场所困难等问题细化支持措施。四要落实《慈善法》第91条和《实施办法》第22条关于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的规定,建立全省性的激励表彰机制,参照中华慈善奖的模式,设立慈善奖项,定期宣传表彰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对获评优和5A级的慈善组织予以更多政策倾斜,充分发挥慈善表彰制度的激励作用。五要在更大范围内将慈善文化教育纳入教学体系,从小培养学生乐善好施的义行善举,将《慈善法》纳入普法内容,让慈善教育不断档。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慈善组织活动。一要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规范慈善组织的财务及税务管理,对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强化对捐赠财物的规范管理,建立台账、明确归属、及时公示,接受监督,确保接受、使用全过程透明、公开、有序。二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的第三方评估体系和运行机制,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通过第三方评估弥补政府监管不足,规范慈善组织行为。三要增加慈善执法人员配置,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运用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监管方式,落实对违反法规制度的行政处罚。

(六)进一步改革创新,发展壮大“互联网+”慈善。创新是我省最亮眼的名片,慈善事业发展也要与时俱进,日日向新。要紧紧抓住互联网+给慈善事业带来的前所未有机遇,不断开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一要利用互联网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确保慈善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民众及时了解项目动态、资金使用情况等,发展阳光慈善、透明慈善,不断打造慈善品牌,增强社会影响力。二要创新网络募捐发展思路。依托互联网+,加大对互联网慈善的项目、市场、资源、模式的开发和利用。三要加强对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推广和运用,不断促进慈善服务活动便捷开展。

有关《慈善法》修改和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慈善事业的具体建议,已经在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慈善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中汇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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