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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增强诉前检察建议刚性强化公共利益保护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来源:宣传处  编发:宣传处   发布日期: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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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不仅注重发挥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各自优势,让诉前检察建议更刚,还明确建立多方协作配合机制,让公共利益保护力更强。

 

回应人大代表关切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在安徽省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率先实现试点领域、试点地区、案件类型“三个全覆盖”,探索形成了一系列鲜活的实践经验。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公益诉讼工作社会认知度不高、相关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部门协作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列为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重大事项案。

“在认真总结分析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上,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大代表关切、保证国家法律确定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实施的需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副主任高宗祥说。

 

确定公益诉讼范围

  本着保护公益、司法谦抑的原则,兼顾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的实施要求,《决定》积极稳妥确定公益诉讼范围,规定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前6项是国家法定领域,后4项是依法探索领域,不过我省检察机关探索领域远不止这4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副主任潘法律说。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进一步介绍说,自试点以来,安徽省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涉及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脱贫攻坚等十几项,写入《决定》的4项在安徽省办理的案件数量较多,积累了一定经验。

 

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诉前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环节。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由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自试点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摸排公益损害问题线索22289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990件,履行诉前程序11795件,向法院提起诉讼1187件。

  “三分之二以上的公益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到位率接近99%,但也有一些行政机关存在对检察建议不予回复、虚假整改、‘反弹回潮’情况。”李卫东说。

  为增强诉前检察建议刚性,《决定》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切实规范诉前检察建议制发标准,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努力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按时回复。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李卫东告诉记者,《决定》出台后,有利于诉前检察建议树立应有的权威性。从检察机关自身来说,也要进一步提高监督精准性、规范性。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公益诉讼不是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需要有关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保护公共利益的合力。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庭审程序、裁判执行、诉讼保全等问题建立沟通机制、形成指导性意见。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

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突出存在的鉴定难、鉴定贵、鉴定慢问题,《决定》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服务保障机制。同时,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举报奖励费用的保障以及赔偿金的管理等都作出了规定。

 

强调人大监督支持

  《决定》强调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的监督和支持,这也是《决定》的一大亮点。

  潘法律告诉记者,除了要求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外,《决定》还规定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本级人民检察院限期依法履职,拒不依法履职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

  “这有利于发挥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各自优势,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自我加压。”潘法律说。

    此外,为保证《决定》的贯彻实施,按照规定,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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