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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安徽省出台老年教育条例
给予农村老年教育更多政策支持

来源:宣传处  编发:宣传处   发布日期: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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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七条,对老年教育的参与者、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今后,安徽省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给予基层和农村老年教育更多政策支持,老人们坐在家中,足不出户参与教育活动也将逐步变为现实。

 

支持基层农村老年教育发展

2019年底,安徽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72万人,占总人口的18.4%,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预计2030年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1870万。与此同时,安徽基层和农村的老年教育依旧存在基础薄弱、资源供给不足、思想观念约束等问题,基层和农村老年教育成为制约终身教育体系发展的短板。

面对城乡老年教育发展的不协调、不均衡,《条例》要求给予农村老年教育更多政策支持,将老年教育的增量放在基层、农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郭世东说:“《条例》出台后,农村和基层的老年教育将获得硬件设施、课程内容、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保障。”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资源,改善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条件,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已有的公益性资源,兴办老年教育机构,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

 

规范老年教育机构办学

《条例》对老年教育机构及其管理、老年教育机构设立条件、教学管理相关制度等作出规范。

在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方面,《条例》规定,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相应的办学经费来源方可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接受监督。

老年人群体有不同需求,办学机构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老年教育活动。《条例》要求,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围绕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闲暇生活等方面,采取课堂学习、远程学习、体验式学习等方式,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老年教育活动。

“《条例》实施后,老年教育机构教学活动、学员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收费、检查监督等方面将有规可循。”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解平说。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机构

老年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社会多方参与。“《条例》参与主体具有多元性,在强调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同时,也要求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老年教育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老年教育活动。”郭世东说。

在多元主体推进老年教育发展上,《条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在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老年课堂等学习场所,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方式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鼓励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鼓励专家学者、在校教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的人员从事老年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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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范天娇 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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