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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来源:办公室  编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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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
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201811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主旨演讲精神的有关部署要求,凝心聚力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按照更高质量的根本要求,紧扣一体化的工作主线,支持上海市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与江苏、浙江一起各扬所长,共同把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我国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全球资源配置的亚太门户、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为长三角地区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贡献安徽力量。

二、本省按照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确定的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抓好议定事项的推进落实,推进重要事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推动制度接轨、产业升级、要素集聚,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确保每个阶段取得标志性成果。

三、本省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共同完善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等推进机制,协调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和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部署,制定有关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省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共同组建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提出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和政策方案,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围绕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强化组织领导,发挥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专题合作组的作用,健全高效运行机制,体现安徽效率,彰显安徽作用。

支持本省各设区的市同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所辖设区的市(区)建立合作机制,深化合作交流,拓展合作领域。

四、本省加强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重大战略一体对接、发展规划等高对接、合作项目深度对接、体制机制无缝对接。

本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应当主动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对接,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提升长三角地区城市群整体竞争力。

五、本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的协同,逐步做到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关重要举措,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前先行先试的,可以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本省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建立统一的市场标准体系,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清除行政壁垒,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碍市场统一的有关规定。

七、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精神及省委的部署要求,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

本省加强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协同,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抓长江大保护,建设美丽长三角。

八、本省加强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在重点领域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联手、基础设施联通、产业发展联动、公共服务联网、区域市场联建、生态环境联治,加快形成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大型科学设施协作共享、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公共交通异地扫码通行、民生档案异地查询等合作成果,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本省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共同争取国家对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综合规划及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本省加强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的对接合作,争取国家将在长三角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成果同步在长三角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十、省人大常委会认真执行《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围绕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优先安排立法项目,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人大代表跨区域调研视察,为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结合实际,履行职责。

十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贯彻实施中央及省委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相互支持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府目标管理系统。

十二、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进长三角地区司法合作,为实现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三、本省积极宣传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举措,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发挥各方面对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201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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