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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宏鸣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人事任免处  编发:人事任免处   发布日期: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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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李宏鸣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宏鸣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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