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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来源:法规二处  编发:法规二处   发布日期: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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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拟制定《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于2024年913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审查方式

第二节  审查重点内容

  审查程序

第四章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定义】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制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人大专工委职责分工】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相关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联系。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民的意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深入基层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章      

 

第七条制定机关报备责任】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八条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范围】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依法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九条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范围】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报备】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法规制定机关备案;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文件报备要求】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政府令或者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等。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两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第十二条备案登记】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电子回执。

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备案材料格式标准和其他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和公开】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章      

 

第一节  审查方式

 

第十四条一般规定】  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

第十五条主动审查】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地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依申请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上述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上述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人大常委会及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完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成效。

第十七条移送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关备案审查机关提出。移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建议。

人大常委会收到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的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专项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

(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第十九条联合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

第二十条清理机制】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及时制定法规配套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内容。

 

第二节  审查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与国家政策一致性问题】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应当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合法性问题】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合理性问题】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

)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二十涉宪性问题审查请求】  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第三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专结合审查机】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 查。涉及两个以上专工委的,应当同时分送。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审查。

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审查。

第二十六条主动审查程序】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关专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专工委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相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依申请审查程序】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提出意见。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提起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审查建议不启动审查情形】  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二)此前对建议审查的同一事项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四)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

(五)其他不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九审查研究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人大专工委意见分歧处理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机制】  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

第三十审查中止、终止】  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处理意见的,审查中止。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第四章      

 

第三十沟通协调纠正机制】  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均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并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督促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三十审查意见办理要求】  制定机关根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十提醒注意】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条文序号错误;

(三)规定的事项不明确;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

(五)其他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第三十依法作出纠正决定】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决定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四)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三十八审议结果】  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十九依申请审查办理结果反馈】  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或者口头反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平台反馈。

第四十条移送审查办理结果反馈】  对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反馈移送机关。

第四十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队伍建设和能力保障】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案例交流、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

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机制,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备案审查,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监督保障】  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工作报告制度】  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一般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

四十五衔接联动机制】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整体成效。

四十六司法监督抄告机制】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信息化建设】  人大常委会应当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建设实施和规范管理,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人大常委会统一建设本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格式标准,健全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工作机制。人大常委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参与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四十八工作监督】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推动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四十九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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