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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来源:监督协调处  编发:监督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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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提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监督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协作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有待进一步强化。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转变观念,着力深化对民事检察的认识。一要切实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民事检察工作作为推动公正司法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要增强依法能动履职意识。牢固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积极主动发现民事案件线索,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突出办理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要加强民事检察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讲好民事检察故事,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配合民事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一要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办案的指导,围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这一工作重点和民事审判、执行这两个环节,结合日常办案,注意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是否有深层次违法行为,深化司法不公源头治理,不断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和公信力。二要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并重。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在精准监督的基础上提升类案监督能力,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治理”,努力提高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的洞察力和敏感性,及时发现个案问题背后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三要坚持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并重。检察机关应当在依法能动履职理念引领下,准确把握依申请与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界限,确保民事检察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要严格依法、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监督民事裁判、虚假诉讼、调解确认等司法活动,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依法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查封、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坚持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为抓手,加强被监督单位采纳民事检察建议情况的跟踪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刚性。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合力。一要加强外部协作配合。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二要探索检察监督仲裁工作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虚假仲裁防范、发现、追究、制裁等合作机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仲裁工作的探索力度,加强对于民事非诉执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民事非诉法律文书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并以此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对仲裁裁决的法律监督,从源头上促进仲裁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四、强化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民事检察工作水平。一要以队伍素能建设强化监督能力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人才引进、培养、提升等工作,继续加强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不断提升民事检察人员办理新型案件、应对虚假诉讼、发现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优化队伍结构,强化岗位练兵,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事检察队伍,夯实民事检察工作基础。二要以数字检察赋能民事检察现代化。一方面,要以数字化撬动法律监督,通过运用大数据,加强数据归集、碰撞、对比、分析,有效提升发现民事检察案件线索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以数字化推动监督制约,法检两家要打破数据壁垒,以执法司法数据互联共享为前提,使民事检察实时介入民事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全流程,实现适时监督,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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