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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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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5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现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4年制定、2010年修正,为我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以及工会工作的开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工会法》,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工会基本职责、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完善了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更好与上位法相衔接一致,同时联系我省实际,回应广大职工期盼和人大代表关切,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

二、《办法》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总工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建设工委,广泛听取、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办法(修订草案)》。111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于202311月中旬、20243月下旬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于2024328日表决通过。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645条。在修订中注重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维护法制统一,对照202112月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会工作定位。《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一是明确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第四条);二是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同时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规定(第三条);三是规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第七条)。

(二)明确工会基本职责。一是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五条)。二是细化基本职责的实现方式,明确了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等作出规定(第五条)。三是完善工会在新形势下的教育和建设职能。明确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发挥在就业创业和困难帮扶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职工健康、职业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等工作(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明确职工权益保护的具体举措。一是规定各级总工会应当督促相关行业、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第二十一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第二十六条);三是对工会开展困难救助、就业帮扶、子女上学救助、送温暖等活动,推动建立户外劳动者工会驿站等临时休息场所和设施,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以及疗休养福利待遇等作出细化规定,并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水平(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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